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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6日,青岛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额30000元。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吴华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企业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保费,而保险公司拒付。企业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残疾鉴定标准,通常需要缺肢或功能丧失方可理赔,条件十分苛刻。”办案法官说,团体意外伤害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不能完全转移企业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企业,在为职工投保时企业应谨慎选择险种,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避免有的保险公司推销人员为鼓动投保人购买保险,忽略一些免责条款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