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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16时40分,姜师傅驾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固区牌坊路立交桥下庄浪路西口右转弯时,由于对道路观察不够,将靠道路边缘墙边站立的原告臧某刮倒致伤。
事发后,臧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失语、足外伤累及肌腱。先后治疗共计107天。之后,臧某将姜师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支付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21549.2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鉴定人臧某在交通事故中创伤性中型颅脑伤(闭合型):脑挫裂伤(左额颞顶叶)、 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致智力缺损,属七级伤残;致脑脊液耳漏(右侧),属十级伤残;致脑脊液鼻漏(右侧),属十级伤残;致右足第3~5跖骨及第2~5跖骨末节骨折,属十级伤残。被鉴定人臧某的后续治疗费(脑功能康复费)约15000元~18000 元人民币。被鉴定人臧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西固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赔偿臧某各项损失共计129704.75元;被告姜师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臧某鉴定费用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