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实时结报,参合农民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单张门诊处方可报药品费用最高限额为40元,报销比例为50%,继续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用5元,报销4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用10元,报销9元,每人每天限报销一次,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20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门诊不予报销。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根据参合人数按人均55元标准,实行乡镇、区街总量包干。
(2)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对象,全年最高享受4000元的限额补偿;恶性肿瘤、慢性肝炎、失代偿肝硬化、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精神分裂症、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癫痫病、帕金森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银屑病、甲亢、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等慢性病参保对象,全年普通门诊报销满220元后,超过部分按40%给予补偿,全年2500元封顶。
2.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基金。用于参合人员因疾病住院而发生医疗费用的补偿。对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流产、堕胎、计划生育后遗症和其他计划外生育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
为了建立合理医疗消费观念,引导参合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对各级医疗机构设定不同标准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并进一步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1)起付线:参合农民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200元;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400元;在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800元。
(2)补偿报销比例:实行按医院分类报销,剔除不可报销医药费用,凡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
乡镇医院(含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 84%
县级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 72%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55%
非定点医疗机构 40%
不断健全转院制度,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到市合管办办理转院手续。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一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予以报销。
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的病种,其补偿办法按《海门市
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0-14周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符合省规定救治条件的,个人提出救治申请且通过市合管办审核转诊到定点医院诊治的,按省规定的定额或限额标准的70%予以报销。
其它恶性肿瘤的报销比例在一般疾病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3)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15万元。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其实际补偿额不受新农合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
(4)药物目录:乡镇医疗机构药物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药物目录,村级卫生机构只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药物目录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且按100%比例报销,其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中非基本药物目录最高按90%的比例报销。
(5)特殊疾病报销:
住院分娩报销: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参合农民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
非工伤、非交通事故、非故意自伤自残且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医药费用,按医药费用总额40%报销,全年封顶5500元
3.
大病保险补偿按《海门市新农合大病
保险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4.风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农村新农合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查看当地的农村新农合待遇相关政策,或者直接向当地的新农合经办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