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
现在,乌市城镇居民、农牧民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开始缴费。之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缴费银行卡存钱;之前新农合参合人员可以继续现金缴费,也可以重新选择银行卡缴费,工作人员上门时可提出申请。
并轨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80元,其中持有乌市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成年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居民、“低收入”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60元,其中持有乌市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特教学生,个人每年缴费30元。
需要注意的是,缴费有时限。明年的费用须在12月底前缴纳,缴费成功,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年内新出生的婴儿,可在当年6月25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成功后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成功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缴费参保居民,在选定的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医疗费报销;住院治疗时可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且申请办理通过的,门诊慢性病就医时可享受医疗费报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可按规定报销相应的生育医疗费。
如果你在缴费过程中遇到疑问,可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电话(0991)8812333进行咨询。
并轨后医保待遇有六个变化
变化一
药品目录范围扩大
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规后,药品目录范围扩大,农牧民明年如果生病住院,能够报销的药品种类将会是现在的3倍。之前,新农合的报销目录1000余种,并轨后,药品目录范围和城镇居民一样,扩大至3000余种。
变化二
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
新农合原有定点医疗机构为200余家,城镇居民原有定点医疗机构为188家,城乡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扩大为400家左右。城镇居民、农牧民可以看病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增多了。
变化三
生育保险待遇城乡统一
新农合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其生育报销为定额300元,城乡统筹后,这部分人员的生育报销待遇提高至和城镇居民一样。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因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变化四
门诊慢性病种类扩大
原城镇居民门诊大病有6个病种,新农合门诊慢性病为14个病种,城乡统筹后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共16种。
除了病种增加,门诊慢性病报销额度也提高了。作为一类病种的糖尿病(Ⅱ型)、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为2000元;作为二类病种的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变化五
“门槛费”同等级医院一年交一次
住院起付线,俗称“门槛费”,是“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的起付标准。原新农合政策规定,参合患者因病住院时要扣除不同等级的起付线,每住一次院扣一次起付线;原城镇居民政策规定,参保患者因病住院时要按不同医院等级扣起付线,每个级别的医院,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交一次起付线且可相互补差,年度最高起付线封顶600元。城乡统筹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农牧民多次住院,同一等级的医疗机构,只收取一次起付线,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收取起付线。跨年度住院治疗的,以入院时间为准。
变化六
城乡居民要选两家首诊医院
原新农合规定,参合患者因病需要住院时,首诊在一级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诊时实行逐级转诊。
城乡统筹后,住院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首诊制。和之前的城镇居民一样,农牧民也要选择两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患者就医必须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实行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未经转诊、转院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