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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以来,石狮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邱某显、蔡某双、林某显与被执行人邱某雄、邱某凤三件执行案件中,邱某雄、邱某凤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虽经查询、冻结并划拨邱某雄、邱某凤名下的存款后仍无法执行完毕,石狮法院经财产调查亦未发现邱某雄、邱某凤两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宗案件只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今年8月24日,石狮法院接到举报,邱某凤、邱某雄不偿还债务,还高额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石狮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邱某凤投保了10份保险产品。面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石狮法院立即冻结了这10份保单,并通知邱某凤主动履行义务,但其置若罔闻。
石狮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法院已经裁定变价被执行人的保险单,并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机构协助强制退保并扣划退保后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根据以上规定,石狮法院裁定变价上述保单,同时向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上述10份保单强制退保,并将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扣划到法院账户。
10月13日,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将10份保险单变价款合计181669.19元汇至法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