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失业金领取条件

沃保整理
2015-10-15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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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昆山市的失业金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其中领取条件是: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领取时间是: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领取)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

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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