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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的父亲在刘先生外出不在家时,瞒着刘先生,决定给孙子买份人寿保险,遂带着刘先生的户口本,以刘先生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首年的保险费5000元。刘先生回家后得知此事,不同意购买保险,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称,刘先生父亲签订合同时手续齐全,合同已开始履行,合同生效,不得退保。无奈之下,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撤销保险合同。
律师评析:
刘先生父亲未取得刘先生授权或同意就冒名签订合同,此行为属无权代理。刘先生父亲用刘先生的户口本签订合同,并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公司自身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刘先生父亲具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本案保险合同对刘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保险合同实际上的签约目的是约束刘先生与保险公司,签约人却是刘先生父亲和保险公司。刘先生父亲和保险公司都希望刘先生购买这份保险,而刘先生没有签约的意思表示,通过瑕疵补正只能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刘先生父亲和保险公司,这显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瑕疵无法弥补。而这份保险合同损害了刘先生利益,刘先生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却可能要承担缴纳四年保险费的义务,故应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