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若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合同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合同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按合同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生存至保险期满,我们按合同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一年/三年/五年/八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
意外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