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根据试点方案,宁波市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 /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试点方案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中国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宁波市将立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