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近日,马鞍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决定从10月1日起降低马鞍山的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降低为0.5%的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25%(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在保障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马鞍山对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做出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了,会不会影响我们参保职工享受的待遇?对于市民的疑问,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的,因此,不会影响马鞍山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参保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据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工资)。
生育医疗待遇包括:妊娠期间所必需的门诊常规检查费用;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分娩期间新生儿所必需的常规诊疗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及异位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费率调整后,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参保职工计划内生育、自然流产或异位妊娠,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25%缴纳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原渠道解决。
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计划内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患异位妊娠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职工月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分娩当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发,月缴费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