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此次调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05元,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这是全区首次统一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广西人均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030.4元,生活护理费106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72元,三项待遇发放共计5.62万人次。此次调整以广西每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均待遇水平作为调整基数,按一定比例增资。去年北海市曾按12.48%的增长比例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过一次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对调整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4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5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同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68号)精神,在2014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4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5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而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此次调整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