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因从事建筑施工、建筑相关工作、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身故或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

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7.1,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残疾程度给付标准见7.2所列残疾项目

之一的,本公司按该给付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认定标准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

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

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

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向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 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约定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给付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 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 人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3、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若该工程施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没有改变,可向本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间,并不需要为此交付保险费,延长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若该工程施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已经改变,或已将保险期间延长一年且工程仍未竣工的,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满期日之前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办理续保手续。


投保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员工,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建筑工程施工(不含隧道)、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时,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企业所有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员工人数的75%以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3、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

见7.7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从事高危职业等;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发生的事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民生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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