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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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13: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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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产险兰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阳光产险兰州中支、韩俊峰、任翔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 事 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险兰州中支)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29号金惠大厦12层

  总 经 理:沙峰

  当 事 人: 韩俊峰

  身份证号码:62270119870627XXXX

  职 务:时任阳光产险兰州中支销售管理部经理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店子街XXXX

  当 事 人: 任翔

  身份证号码:62010219780529XXXX

  职 务:时任阳光产险兰州中支副总经理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众巷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产险兰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阳光产险兰州中支、韩俊峰、任翔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产险兰州中支存在以下行为:

  一、财务资料不真实

  2014年期间,阳光产险兰州中支存在财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涉及金额8.1万元。

  公司时任销售管理部经理韩俊峰是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4年期间,阳光产险兰州中支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涉及金额2.84万元。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任翔是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虚构中介业务清单、当事人韩俊峰、任翔的任职文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阳光产险兰州中支财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阳光产险兰州中支给予罚款1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韩俊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二、阳光产险兰州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阳光产险兰州中支给予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任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合并上述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阳光产险兰州中支罚款17万元。对韩俊峰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任翔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6200140000105817171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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