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整个保险行业大环境的变化,正倒逼监管规章制度不断细化与完善。近日,保监会起草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目前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这份旨在细化和放宽未成年子女保险金额获赔条件的通知,有望于2016年初正式出台。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止道德风险。
不过,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规定限制。但根据2010年版《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这次新版通知中,监管部门细化和放宽了上述保险金总和限额。”多位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具体表现在:一是将被保险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这两类;二是提高了保险金额总和上限,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限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限额不得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