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梅州一位父亲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年仅2岁的女儿撞死,悲痛过后,这位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还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7万多元。
父亲倒车不慎撞死两岁女儿
去年7月,梅州的张先生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到五华县安流镇一砖厂运载砖块,倒车时因避让耕牛,货车右后轮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儿晓莉,晓莉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张先生、晓莉负同等责任。
张先生驾驶的小货车登记在其妻子陈女士的名下,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项目,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悲痛过后,张先生及其妻子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他们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张女士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受害者晓莉是陈女士和驾驶员张先生的女儿,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这让张先生夫妻两人没有办法接受,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张先生夫妻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33万多元。
格式合同不得约定对家属免责
五华县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在免赔范围作出明示的告知义务的证据。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本案中,肇事货车造成晓莉死亡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若保险公司因晓莉是投保人的女儿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陈女士的利益。
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除了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外,还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共7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赔偿排除家属属无效条款
“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这一条款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骗保的道德风险,但这样却将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梅州中院的法官认为,利用这样的情况骗保的毕竟是少数,而且保险法对骗保不予赔付的规定,以及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设定,都可以有效防范骗保行为。
梅州中院的法官认为,如果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就会使得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平等,有违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免除其理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