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青岛市人社局昨天公布《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建设规范和动态管理机制,规定凡出现不能按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九种情况的,将被取消医保门诊定点资格。
准入标准更加开放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一般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通过刷个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6,用个人账户金支付诊疗费用。
新的管理办法在准入标准上向行业主管部门看齐,以行业主管部门的准入标准和审批结果为依托,不仅使得更多的医药从业者有机会进入医保定点,同时也实现了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协作,形成了前后统一、贯穿一致的准入管理模式。我市规定,凡是经市、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以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需要具备至少配备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专职医师,至少配备1名护士等诸多条件。
定点需与社保机构签协议
我市规定,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提交材料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提交材料的地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门诊医疗机构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窗口提交材料;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机构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具体地址以各市设置为准。
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环节包括材料受理、材料初审、现场审验、网上公示、发文公布几个环节。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取得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应当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开展业务。
门诊定点实施动态管理
我市从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管理上更加突出能进能出的动态机制,使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形成一个具有自我优化、新陈代谢机制的高效管理体系。
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有效期是3年。医疗机构出现违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将给予处理。其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被取消医保门诊定点资格:(一)不能按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二)未按规定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的;(三)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审验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五)弄虚作假取得医保定点资格被查实的;(六)因违反协议约定,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整改不合格的;(七)违反服务协议内容规定情节严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的;(八)医疗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或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吊)销的;(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失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