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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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13: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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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有以下17+1项,几乎含盖了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1. 校方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有以下17+1项,几乎含盖了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校方责任险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校方免责。校方行为并无不当,9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可免除: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7)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3. 学生、监护人担责。5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3)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2、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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