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

沃保整理
2014-11-04 13: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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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

    导读: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此规定即是法律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其中除了第一项是与一般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责任一致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作为与第一项并列的单项,该项明确去除了“因疏忽或过失”而保险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即并非只有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事故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并且,将旅行社责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单列加以强调,明确旅行社的法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是法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旅行社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其中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最容易发生责任纠纷的领域。

    旅行社主要是承担合同责任,但是由于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侵害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旅行社责任并不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旅行社民事责任中经常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旅行社不仅要承担因自身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很多时候还要承担因第三人对旅游者侵权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旅游过程中必然包含的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事务的服务并非旅行社直接提供,但是由于任何一个环节都属于旅游过程的一部分,旅行社对于各个环节的制定与选择具有主导性,旅行社应当就各个环节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承担一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是第三者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旅行社也应先对旅游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能明确这一点,则上述案例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当然,在保障旅游者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和保险人的保护,建立健全对第三人(即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法律制度,是下一步应当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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