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第35 号令《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 万元”。
在游客动辄向旅行社索赔上百万的年代,《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约定了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在旅行社遇到涉及旅行社的责任事故时,能够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移;设置20 万元责任限额作为底线,也是结合了各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上升这一现象和旅游行业的规律而定的。
那么,是不是只要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最低标准20 万元投保就万事大吉?
2013 年10 月18 日,云南省某旅游总公司驾驶员驾驶该公司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9 人,实载28 人)从昆明驶往丽江,行至杭瑞高速公路K2437 处上坡路段时,车辆单方肇事驶出路面,翻下路外20 余米边坡,造成8人死亡,18 人受伤,死亡8 名游客中,最低赔偿金额为76万元。
2012 年3 月19 日,新疆游客高某一行22 人报团参加海南游。22 日13 点30 分地接社导游宣布自由活动两小时,15 点30 分导游在集合点清点人数时发现高某等3 人未按指定时间集合,旅游团等待至15 点50 分3人仍未归队。组团社全陪导游前去寻找,16 时左右在码头见高某之外的两名游客,二人告知高某上卫生间。至16 点30 分高某仍未出现。导游协同景区人员一同寻找,景区人员在景区后山发现高某倒卧地上,保安将高某由山下抬至阶梯处,经景区、120 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海南省公安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图表》注明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 因高某系意外死亡,排除他杀,不同意全面解剖尸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愿意自负”。此案经诉讼,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350934 元。
由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先不计游客的索赔金额预期,单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数据,2012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甘肃省城镇居民17157 元,按20 年计算总额为343140 元,远超出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20 万元。如果仅投保20 万元责任限额,那么剩下的14 余万元需要旅行社自己承担,造成的经济压力不言而喻。
建议旅行社可根据本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 后的金额选择高于该计算金额的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保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能得到相应的比较全面的保险保障,合理转嫁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