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将可异地申请 有利于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沃保整理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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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等内容。

    导读: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等内容。

    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通知》明确异地缴存公积金互认。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此次放宽政策还体现在降低中间费用上,《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以北京(楼盘)购房者为例,如果申请额度为80万元的20年公积金贷款,那么,其所需要缴纳的房屋评估费为1500元,最高要求缴纳的担保服务费为2400元,所产生的公证费用为800元。而如果按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费,其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为8000元。因此,该购房者实际上可以在此新政缴费减免后少缴纳近5000元左右。

    专家分析,相关费用具体到每套房子并没有多少,但该政策是简政放权的体现,有利于活跃市场。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悉,1992年至2014年3月,公积金利用率仅约50%。此次放宽政策旨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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