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海银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此外,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有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上海自贸区内银行可以不遵守75%的存贷比要求。
对此,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解释说,首先,自贸区内都是银行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设立,而所有银行的法定监管指标,包括存贷比、流动性监管指标,都是基于法人考核的,并没有对银行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监管指标。因而,监管部门不会对自贸区的银行分支机构做单独的监管指标的要求。据介绍,商业银行不同的分行存贷比并非均完全保持在75%的红线以下,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有些地区的分行存贷比会较高,甚至达到100%。
因此,上海银监局建议,商业银行总行在自贸区业务发展的初期不要对自贸区分支机构下达存贷比的具体考核指标。马立新表示,这样建议的原因,主要考虑在自贸区业务发展初期,还要稳步发展,不可能突飞猛进。从存款和贷款的角度来考虑的话,对于融资的需求可能会更大一点,存款的来源可能相对有限,这样对于区内银行的存贷比压力会比较大。但他也同时表示,商业银行总行要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取决于其自身的状况,比如全国的状况、自贸区的状况来最终确定。
马立新表示,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分支机构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存贷比管理等都要统一纳入总行的管理。他称,上海银监局在尝试研究从既契合存贷比的管理模式、又契合自贸区业务需求的角度,优化区内存贷比的考核方式。
《通知》包括1个正文和3个制度附件,3个附件分别为3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包括:《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3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据悉,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早在去年9月就曾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首席论坛上表示,上海自贸区内的监管设施应当改革,如取消存款准备金率、取消存贷比的管理。14日发布的《通知》则被市场人士解读为,取消存贷比管理改革政策落地。
据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介绍,这次《通知》突出了4个重点:一是监管理念上注重让权于市场;二是监管目标更加鼓励创新和风险平衡;三是监管方式方法向国际看齐;四是监管流程更加注重放权于基层。
《通知》针对试验区内机构予以了特别监管安排,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明确,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通知》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将强化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