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人寿用信托资金增资扩股 律师称打擦边球

沃保整理
2014-05-16 13:36:33
100
据悉,根据保监会2010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而兴业信托此次发行的前海人寿项目则明确信托资金用途为“增资扩股”,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创新?还是涉嫌违规?

【编者按近日,兴业信托官方微信上发布的一款信托产品信息引发关注。这款叫做“兴业信托·前海人寿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的产品资料显示,该产品信托规模5000万元/每期,期限12个月,预期年收益率8.5%,而引发关注的是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据悉,根据保监会2010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而兴业信托此次发行的前海人寿项目则明确信托资金用途为“增资扩股”,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创新?还是涉嫌违规?

某律师事务所徐先生对笔者表示,前海人寿股东的这种行为有点“打擦边球”的味道。

前海人寿股东拟发信托增资

根据上述微信的内容,笔者也在兴业信托官网上发现了两款与前海人寿有关的产品,即“兴业信托·宝利丰117号”和“兴业信托·宝利丰118号”,其借款人为深圳钜盛华实业公司,两款产品的总融资额度为9000万元。

其中,兴业信托·宝利丰118号的推介书显示,借款人为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托期限为12个月,信托规模4000万人民币,预期年化收益率8.5%;而兴业信托·宝利丰117号的推介书显示,借款人为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托规模为5000万人民币,预期年化收益率8.5%,信托期限为12个月。

兴业信托在这两款产品中称:“产品亮点--保障充分:为确保转让方履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另行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标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以及强制执行公证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以标的股权在2013年的每股净资产为标准设置平仓线,也即标的股权的平仓线为0.98元/股,具体事项以《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为准,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公司及姚振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与前述保证人分别签署《担保书》及《保证合同》,并办妥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对此,兴业信托对这两款产品的风险程度都给予了“较安全”的评级。对于这两款信托产品的资金用途,则较微信的内容模糊,仅表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交易文件的约定,通过投资股权收益权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闲置资金仅限于投资银行存款”。

面对这两款产品的资金用途问题,兴业信托相关负责人称,以官网披露的内容为准。但截至笔者发稿时,兴业信托官方微信也未更改其信托资金用途。

据了解,上述信托的借款人深圳钜盛华实业公司是前海人寿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前海人寿5亿股,持股比例为20%,而信托产品介绍中提及的保证人之一的姚振华则是前海人寿的董事长。

笔者在前海人寿官网也看到,前海人寿目前注册资本为25亿元,其股东包括:深圳市钜盛华实业持股比例为20%,深圳市深粤控股公司持股比例20%,深圳粤商物流公司持股比例为19.8%。

兴业信托公司内部人士透露,这两个项目的投向,是前海人寿的一个股东用于前海人寿增资,深圳钜盛华实业是用前海人寿的股权做质押然后去融资,整个项目总共融资是4.4亿元,从兴业信托直销的只有9000万元,还有一部分可能是别的渠道去做。这两款产品4月15日是预成立,目前预约已经满了。这位人士坦言,这个项目就是为了增资而已。

不过,对于上述信息,笔者未能从前海人寿方面得到证实。前海人寿负责宣传的一位李姓人士在接受笔者采访时称,这个事情不太清楚,还没有相关的消息反馈到我们来。至于是否违规,则要回去了解一下情况。

创新还是打擦边球

据了解,前海人寿成立于2012年2月,虽然成立时间仅短短两年多,经营区域目前也仅限于广东省内,不过,却是近年来保险业的一匹“黑马”。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前海人寿实现规模保费143亿元,成立不到两年保费即跻身百亿俱乐部;今年一季度,前海人寿实现规模保费收入82.8亿元,市场排名第16位,发展速度远超其他地方系险企。

然而,保费的快速增长,需要股东不断增加资本金进行支持。来自保监会的公开信息显示,前海人寿2012年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2013年9月26日,保监会批复了前海人寿的增资事项,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变为20亿元。2013年12月26日,保监会再度批复前海人寿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不断增资,但前海人寿的年报显示,截至2013年末,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2.72%,离150%的监管要求不远,按照目前的快速发展势头,新一轮增资或许将很快提上议程。

据了解,根据保监会2010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过,今年保监会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4月28日,保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悉,修改后的办法从今年6月1日才开始施行。

那么,通过发信托来增资到底是创新?还是有违规的嫌疑呢

对于前海人寿的这个信托计划,上述兴业信托人士坦言,这种操作方式很少见。

前述徐先生对笔者表示,前海人寿股东的这种行为有点“打擦边球”的味道,用股权收益权来作一个信托计划,要解释是不是自有资金的问题,看其以什么名义,如果以股权收益权转让的名义来做,是两个交易行为,在财务上怎么来解释其属于自有资金的问题,不是债权关系,信托贷款的话是非自有资金。如果是收益权转让的话,相当于是个交易行为。因为收益权转让当中,肯定会有回购,在这种情况能不能作为自有资金这个是不好说的。这个在财务上可能会有一些方法,可能解释得过去,只不过比较模糊。

徐先生坦言,这种操作方式与去年有个事情有一些类似的地方,股东拿保险公司的存款去银行质押,然后获得货款,最后用这部资金来给保险公司进行增资。这种行为跟股权收益转让的性质是有点类似,当然也有区别,一个是保险公司本身自己的钱,另一个是股东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

展开阅读全文
0
免费获取优质保险方案,
同样保障,
每年最高省30%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