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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湖南来穗务工人员胡女士在某企业做清洁工时拉伤了锁骨,至今未痊愈。2012年2月,胡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解除了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并不再负担胡女士的工伤医疗费用。员工受伤公司是否可以接触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停止理赔,成了胡女士现在最在乎的问题。
湖南来穗务工人员陈先生带着妻子胡女士前反映,2010年,其妻子在某企业做清洁工时拉伤了锁骨,至今未痊愈。2012年2月,胡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10月21日,企业解除了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并不再负担胡女士的工伤医疗费用。
“她是在劳动关系期间工伤的,一直没治好。”陈先生说,根据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妻子的治疗费用应一直由企业负责下去。
对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室负责人表示,胡女士在2012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而胡女士经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企业是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老陈妻子可获得赔偿,包括一次性残疾保障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共60568.2元。
一旦胡女士领取了这笔赔偿后,工伤关系就结束了。如果陈先生觉得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上述负责人建议,他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市人社局解释,工伤鉴定为一到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伤治疗和康复费用依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五、六级伤残的,也要保留劳动关系,除非职工个人提出解除关系。然而,七级到十级伤残并没有是否保留劳动关系的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