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但法院二审后认为,雪铁龙车主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终审判决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雪铁龙轿车自燃后,将停在旁边的福克斯车引燃,造成两车被毁。福克斯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后,将雪铁龙车主赵某和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及发生自燃事故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但法院二审后认为,雪铁龙车主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终审判决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保险案例:一车自燃两车被毁
2012年3月,一辆停放于某小区的雪铁龙轿车起火自燃,后将一旁的一辆福克斯轿车引燃。事后消防部门认定,最初起火部位在雪铁龙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
事发后,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经勘验、定损等程序后,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
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将雪铁龙车主赵某、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汪某以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连带赔偿车辆赔偿款96384元。
面对起诉,雪铁龙车主赵某表示,案件属于意外事故,且车辆自燃前,已将车借给朋友汪某使用,因此自己不应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汪某表示,这并非交通事故,火灾发生时自己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认为,其及时发现火情,积极参与扑救、通知涉案车主,并及时报案,因此在整个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
一审:驳回保险公司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满足几个条件,即:首先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保险金,其次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因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本案中的火灾事故显然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没能举证证明车主赵某与车辆实际使用人汪某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向该二人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而通过现场勘验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足以认定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过程中参与了扑救与报警,尽到了注意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车主未能及时保养车辆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问题,因此在赵某未提供其已定期为车辆做维护保养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对本起事故存在一定过错。而汪某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在这起案件中也已尽到管理义务。二审判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