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做小生意的杜某有一辆小面包车,2009年12月的一天,朋友李某找到他,请他帮忙开车去市郊拖货,并提出事后为其车加满油。杜某当即同意帮忙,一大早就载着李某和另一个应邀来帮忙的帮工王某。在高速路上,杜某驾驶的面包车被后方驶来的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车内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损坏。
杜某自己伤势较轻,没有大碍,但李某和帮工王某则受伤较重。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杜某因车辆未年检,且在高速上减速停车,与疏于观察、车速过快而造成追尾的货车驾驶员一样,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三方均没有异议,但在杜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后,在李某和王某的剩余赔偿问题上,杜某和李某的意见有了分歧:杜某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且没有收取费用,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杜某是驾驶员,其驾车不慎导致自己和帮工王某受伤,应当赔偿。双方都认为应当由对方来赔偿,因此争执不下,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评析:杜某和李某均应承担责任。杜某和帮工王某的行为均是义务帮工,但因杜某在驾车时有故意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据高法释〔2003〕20号规定,应当与李某一起对帮工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李某受伤的赔偿问题,因杜某在义务帮工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应当对李某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被帮工人受到帮工人的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在《侵权责任法》和高法释(2003)20号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如帮工人杜某完全不承担赔偿也不妥,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民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许多方面,其中包括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以及当事人应当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因杜某的违法行为造成身体受伤严重,构成七级伤残,其本身对这一后果并无过错,而仅仅因为杜某系为其义务帮忙,便要求其自己承担全部后果,而杜某作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却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显然不合理。不论杜某是否为义务帮工,李某有无支付报酬,杜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其实都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谨慎驾驶,保证行驶安全。对于因其违法行为造成李某身体受到重大损害的结果,从社会正义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要求其适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