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某日下午6时左右,李某下班后从其家属楼的一层乘坐电梯回家,当电梯即将上行至李某家所在八层时,突然快速下滑坠至二层,造成李某颈脊髓严重损伤,经相关部门鉴定为6级伤残。
事后,李某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65万元。物业公司认为发生电梯事故并非其物业管理不当所致,因事发3天前他们就已请专门机构对电梯进行过维护保养,发生事故完全是由于该部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李某应向电梯生产商索赔。李某随即向电梯生产商索赔,但生产商以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接连遭到拒赔后,李某只得将小区物业公司与生产商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5万元。法院受理此案便着手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后发现,事故的致因是电梯厢底部掉入一小块木板引起电缆线被切断和保险丝被烧断,造成电梯短路。
为避免或杜绝类似本案电梯意外事故伤人的惨剧继续发生,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电梯管理,以法律形式明确电梯事故责任人,并建立起完备的电梯损害补偿机制。
责任方的认定
电梯事故的致因被确定后,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出现了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主张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其理由可概括为:1、在物业公司与李某所在小区的各位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由物业公司实施对公用设施、设备(含电梯)的维护、养护和管理,这说明物业公司是电梯的直接管理单位。而且这也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也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在刚刚维修的电梯厢底部就掉入了一小块木板,说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是有漏洞的。物业公司应对这一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主张应由专门的维护保养机构承担责任。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如果维护保养人员认真检查电缆电线,就可以发现电缆线所能承受的重量或冲击,电梯维修刚满3天就发生了这一事故,说明维护保养人员的工作马虎、不够细致,因此,其所在的维护保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主张应由生产商承担责任。持该观点的人认为,物业与维护保养公司都没有过错,事故之所以发生完全是因为电梯质量不合格。该事故电梯才刚运行了10个月,一小块木板就能切断电缆线并使保险丝烧断,说明该电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也均有类似的赔偿规定。鉴于该电梯生产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因此,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就更加充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与分析,认定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同时,物业公司和维护保养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管理者和专门的维护保养机构,也存在着工作疏忽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1、电梯生产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李某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0万元。鉴于生产商已投保了电梯产品责任保险,其在向李某直接赔偿后,可向保险公司请求损失补偿。
2、物业公司与维护保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分别赔偿受害者李某医疗费、伤残费5万元。
3、对于李某的精神损失,由生产商赔偿3万元,物业公司和维护保养公司各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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