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胜诉一起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案件,该公司避免不必要经济损失301430元。
2010年11月6日,由龙岩人保财险承保的轻型箱式货车车主邹×生雇请驾驶员邹×城驾驶该车从龙岩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运载8600公斤饲料回连城,途径连城县庙前路段与对向由黄×景驾驶的助力车(后载黄×红)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黄×景、黄×红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邹×城、黄×景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1年11月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黄×景、黄×红两位受害者,龙岩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110000元,邹×生赔付459651元。
2012年12月22日,出险车辆在连城正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修理费1430元。邹×生向龙岩人保财险索赔,龙岩人保财险理赔人员在核赔过程中发现,出险的轻型箱式货车以非营业用车承保,而该车在出险时为营业用车,属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此拒赔商业保险。2012年8月,邹×生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及汽车修理费1430元。2012年2月,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无证据证明该车长期或固定地用于营业为由,判决龙岩人保财险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及汽车修理费合计301430元。
龙岩人保财险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生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龙岩人保财险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013年6月14日,二审依法判决:一是撤销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是驳回被上诉人邹×生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821.4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821.45元均由被上诉人邹×生负担。该终审判决使龙岩人保财险减损30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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