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了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为市场上既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和潜在的投资人传递了明确的信号。
新政的主要特点
新政体现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的政策导向,与新政前的准入条件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新的变化。
(一)一般性准入条件
一是明确了新设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标准,同时不再限制股东类型和划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类型。二是放宽了原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要求。三是禁止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原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但允许例外。四是全面放开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
(二)特殊性准入条件
一是降低了注册资本要求,加强了经营区域限制。二是扩大了鼓励专业化转型的行业范围。三是提高了互联网业务的准入标准。
目前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类型及设立需求分析
(1)机构类型
从注册资本规模的角度,市场上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保险中介集团。这类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拥有5家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2家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二是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专属销售公司。这类机构服务于保险公司产销分离战略,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少数机构甚至达到1亿元以上,以承接所属保险公司销售职能为主要目的。
三是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普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这类机构资金实力也比较强,部分机构已经在异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四是服务于兼业代理专业化转型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这类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既可以是汽车企业等新设的保险代理公司,也可以是已成立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以协助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转型为主要目的。
五是其它类机构。这类机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主要包括原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未参与兼业代理专业化转型的原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