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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宝马越野车因发动机缸体击穿,引起油品泄露引发火灾致报废,原告(宝马车所有人)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6月18日,原告诉求被该院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商丘市金地棉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一辆宝马越野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保险金额为875340元车辆损失险。双方协商适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中约定:“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将自燃定义为:“自燃指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2012年7月28日,商丘市金地棉业有限公司司机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商字转盘处发生火灾,造成整车报废。经认定,该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发动机缸体击穿引起油品泄露引发火灾。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双方协商适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车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发动机第三缸活塞发生机械故障,将发动机缸体击穿引起油品泄露引发燃烧,属于机械故障引发火灾,不符合自燃的特征。按照双方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辩称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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