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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受害人”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是永久性、固定不变的身份。
男子王,司机。男子程,老板。
去年的一天,王照例开车外出。行驶到阳曲县县城时,王发现车况有些问题,便下车查看。当时,车子正在上坡路上行驶,坡度较缓。因手刹未拉紧,当王下车查看时,车辆向后移动将王碾压致伤,花费医疗费用65000余元。程向王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时,程的车还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以王是投保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为由拒赔。于是,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是否为“车上人员”。
法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受害的人属于“受害人”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身处何处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受害人”。
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是在车下,应认定为非“车上人员”,即“受害人”。因此,应认定王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碾压致残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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