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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投保10万元意外险,李某在保险期内因多种因素身亡,保险公司以李某患病导致死亡为由拒付保险金10万元,李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
投保后遇意外身亡
李某家属诉称,2010年李某向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李某保险卡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投保期限为一年,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7日;意外身故、残疾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为1万元。
2010年12月25日,李某从梯子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8天后死亡。
李某家属称,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了李某的医疗费7100余元,拒绝就李某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为此,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称投保人因病身故
医院为李某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李某摔伤导致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但还称李某生前患高血压多年,并且曾出现过脑梗塞;入院后接受手术治疗并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此,保险公司称,李某身故的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的范畴,不在意外险之列,故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中,受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亡结果与其摔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结果表明,摔伤与李某死亡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指数为90%—100%。
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家属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的90%,即9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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