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客洗澡时触电死亡 谁可以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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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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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外出打工租住在出租房,在洗澡时不慎触电死亡,这个应如何理赔?该找谁理赔呢?李先生咨询彭某与安某共有一处住房。2011年5月11日,彭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600元,该房屋闲置期间的费用由某中介公司承担。后某中介公司在房屋卫生间内装了一台电热水器。2011年5月14日,某中介公司与聂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编者按】外出打工租住在出租房,在洗澡时不慎触电死亡,这个应如何理赔?该找谁理赔呢?

  李先生咨询

  彭某与安某共有一处住房。2011年5月11日,彭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600元,该房屋闲置期间的费用由某中介公司承担。后某中介公司在房屋卫生间内装了一台电热水器。2011年5月14日,某中介公司与聂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900元。2011年6月8日,聂某又将该房屋部分转租给我儿子,聂某、李某、李某某3人形成合租关系。2012年3月13日晚,我儿子在卫生间洗澡时不幸触电死亡,后当地公安局作出调查结论,认定我儿子系电击死亡。请问,我能否要求某中介公司、彭某、安某、聂某和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中,当地公安局作出调查结论,认定李某某系电击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因此,本案某中介公司、彭某、安某、聂某和李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彭某、安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对外出租,应当保证屋内设施符合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某中介公司虽然名义上是接受彭某、安某的委托代理出租房屋,但其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向彭某、安某支付房租,又以每月1900元的价格出租给聂某、李某,且某中介公司与彭某约定房屋闲置期间的费用由某中介公司承担,所以某中介公司实质上是房屋转租人,亦应当保证屋内设施符合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聂某、李某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屋部分转租给李某某,聂某、李某作为房屋转租人,亦应当保证屋内设施符合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现李某某在房屋内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遭电击死亡,由于某中介公司、彭某、安某、聂某和李某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某中介公司、彭某、安某、聂某和李某均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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