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市民王某自掏腰包近8000元为家人报名参加了旅行团,出游的快乐让一家人其乐融融,尤其是小外孙的笑脸让他觉得这钱花得值。但一场车祸彻底打乱了一家人的出游计划,旅游大巴车侧翻,王某住院休养了整整一年。
对赔偿问题,旅行社除垫付了部分在外地治疗的费用外,拒绝再继续担责,并抛出组团社和地接社的“行规”作挡箭牌。其声称自己只负责组织,具体接待和游览由地接社安排,王老汉应去外地索赔而不是“揪”着他们不放。对旅游行业的“规矩”,王某不懂,但维权官司他决心打到底。
天伦之乐成噩梦全家出游遇车祸
2011年7月14日,市民王某为老伴、女儿和外孙报名参加了青岛某旅行社组织的“承德避暑山庄、乌兰布统草原、金山岭长城纯玩五日游”,为此他支付了7600元旅游费。两天后,4人随团启程,按照行程,他们将在第一天乘早班动车到北京,再坐大巴车抵达承德;第二天游览避暑山庄后赶往乌兰布统草原。出游的兴奋让王某的小外孙高兴了很长时间,一家人也因此兴致盎然。当天,4人到达承德市滦平县,在当地一家酒店入住。“不是说第一天住在承德市里吗?”王某发现实际行程与宣传不符。“滦平也属于承德,明天耽误不了游览避暑山庄。”导游回答。
第二天,4人早早起床乘旅游大巴车赶往景点,就在一家人欣赏车窗外风景时,大巴车突然停了下来。“请大家稍安勿躁,车出了点小故障,很快就能排除。”导游安抚游客情绪。但直到中午,司机对这点“小故障”仍束手无策。无奈之下,导游在一片抱怨和催促声中叫来另一辆车换乘。当日下午2时许,换乘大巴车姗姗来迟,因行程被耽误,游客们要求导游作出解释。就在导游疲于应付时,大巴车突然剧烈颠簸起来,紧接着朝一侧倾斜侧翻在路边。由于猝不及防,游客们被抛起后重重地摔在地上,车厢内呼喊声一片。事发后,救护车和当地警方赶到现场,将包括王某及其女儿在内的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受限于当地的医疗条件,在紧急处理后伤者又被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的多处肋骨和腰椎骨折、胸腔积液并伴有肺部感染,构成9级伤残,需住院治疗。其女儿伤情较轻,很快出院。期间,旅行社派人向王某一家送去3万元治疗费用,并在王某返青后回北京复查时又送去1万元。对此,4人出具了收条并将在京治疗的所有花费共计42847.89元的单据交给旅行社。
组团社推责地接社行规不敌法律规定
由于已年逾花甲,王某在家休养了整整一年,痊愈后他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我们花钱旅游是为了看风景,却出了这样的事故,你们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我们造成的损失。”王某表示。“我们是组团社,只负责组织游客成团后交给承德当地的地接社,具体行程、食宿和游玩由地接社安排,你应当找地接社索赔。”旅行社答复。对这一说法,王某无法接受,于是他和老伴、女儿及外孙一起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及旅游费等共计113980元。庭审中,王某等4人提交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和误工证明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发生侧翻的大巴车不是我们的车,司机更不是我们的员工,整个事故与我们无关。”庭审中,旅行社仍坚持应由地接社担责的主张,并要求折抵花费,“第一天乘车、住宿和餐饮的费用已实际发生,应从旅游费中扣除,我们为王某一家人垫付的4万元也应折抵。此外,4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4人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标的相同,依法可在一案中作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旅行社认为此举有违诉讼法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此案中,因旅行团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4人受伤,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义务构成违约,应对4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是否应由地接社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应由违约方即旅行社担责,因此,该辩解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结合4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其遭受的人身损失共计89615元,财产损失因无证据不予支持。此外,对是否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第一天行程按计划进行,但从第二天开始就因事故无法继续,对4人而言整个旅游已毫无意义,旅行社应全额退款,其前期垫付的4万元是王某等4人在北京治疗、休养时的花费,此次索赔只涉及回青岛后的损失,因此不予折抵。据此,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旅行社向原告王某等4人赔偿各项人身损害89615元,并返还7600元旅游费。
不服一审提上诉终审判决定纷争
对这一结果,旅行社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其坚持认为垫付款应当折抵,此案不能合并审理。“一审判决认定的许多费用明显偏高,而误工费和护理费等根本没有依据。”旅行社委托代理人称。“法院认定的所有费用都是按单据计算的,并未多判。别看我已经65岁了,仍有劳动能力,目前在崂山区一家商场内经营摊位,赔给我误工费是理所当然的。”王某针锋相对。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虽然只有王某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其他3人只要求返还旅游费和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简化审判程序、减少当事人讼累。因此,一审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4万元垫付款是对王某在北京治疗及复诊期间的赔偿,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再主张折抵无事实依据。王某虽属退休职工,但仍从事个体经营,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数额并无不当。王某在外地治疗期间,其家属赶赴外地看望必然要花费一定费用,法院判决适当补偿也是正确的。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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