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王玲(化名)自2006年起到烟台某单位工作,2012年10月,王玲满足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发现自己少缴了8个月的医疗保险。
自2006年7月,王玲一直在烟台某单位工作。2012年王玲到了退休年龄,去办理退休手续时她才得知自己少缴纳了8个月的医疗保险。王玲遂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并申请了法律援助。调查发现,在王玲少缴纳的8个月的医疗保险中,单位只少缴纳了2个月,因此,王玲少缴纳的医疗保险与单位虽有关系,但并非对方的全责。
在审查过程中,他们又发现了新问题。自2012年1月起,单位竟将王玲的档案迁出并以在就业办挂档的形式给王玲缴纳社保。这样,单位只需为她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不必为她缴纳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王玲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王玲还在原单位工作,但单位单方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社保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将王玲的档案全部转移,该行为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单位亦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曾协议解除。那么,在原劳动关系解除后,王玲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行为应视为双方重新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因此王玲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
裁定结果
有劳动合同作保,员工获赔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起可要求该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王玲要求单位支付自2012年2月至退休期间的二倍工资。王玲还表示,她在单位工作期间工资一直低于烟台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同样应该补偿差额工资。除此之外,王玲还索赔了带薪年假补偿以及工作服押金等费用。
劳动仲裁最终裁定,对于王玲提出的双倍工资以及工资差额等要求均予以支持,王玲从单位方面共获得了一万余元的赔偿。对于劳动仲裁裁定的结果,王玲较为满意。
律师分析
单位缴纳社保必须依法进行
谈及此案,王玲代理律师表示,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王玲代理律师还表示,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
在本案中,虽然单位将王玲的社保转移至就业办挂档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社保费用,但是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玲的单位也因为自己的行为咽下了苦果,受到了该有的教训,同时也给其他一些用人单位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任何投机取巧的做法都将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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