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身为驾驶员都知道,违章累计被扣超过12分,需重新“回炉”再学习培训专业知识。倘若,明知扣分超过12分仍行驶驾车的,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的,保险公司则可不予理赔。
2011年5月11日,王敏为其拥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期限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且在保险合同中以黑色字体加粗。
2012年5月11日,王敏允许的驾驶员宁某驾车发生与案外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及路产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宁某对事故负全责。事后,两车经定损分别为10.9万元和8900元,王敏赔付了对方车辆损失费及路产赔偿费等。因王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遂于2012年11月中旬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计13.07万元。但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宁某的驾驶证被扣分已经超过12分,认为宁某系无效驾驶,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经查,宁某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时间为2007年1月,根据驾驶员宁某的违法信息查询记录,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止的记分周期内,宁某的驾驶证扣分累计达到12分,但在2012年5月15日事故发生前,宁某并未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直到2012年8月1日,宁某才参加了科目一考试,并于2013年1月8日重新取得了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
法院认为,本案肇事驾驶员宁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扣分已达到12分,虽然驾驶证未被有关部门扣留,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已符合驾驶证被扣留的法定条件,故王敏认为驾驶员宁某仍具备驾驶资格法院不予认可,依据约定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且保险公司在核发保险单中已明示,应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已用黑体字加粗,足以引起注意提示,遂法院判决王敏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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