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家住许昌县的农民张广平花了100元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他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当他找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他的损失为由决绝理赔。究竟是否应该赔偿呢?
2012年7月21日,张广平驾驶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越野车撞伤,他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了60多天,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出院后,经鉴定他的伤残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因为越野车的驾驶员是全责,并且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所以张广平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越野车的驾驶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到位。
出院后张广平突然想起自己通过亲戚还买过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张广平赶紧找出自己的保单。这份保险是2012年3月13日他花100元购买的,保险单中显示保险金额共计30000元,其中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而当张广平拿着这份保单来到这家保险公司索要保费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理赔。盛怒之下的张广平来到许昌县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己保险金30000元。
在庭审中这家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照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张广平要求的3万元的金额过高。保险公司还称张广平已经通过起诉侵权人获得了相关的医疗费补偿,所以保险公司仅对剩余的医疗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广平在保险公司投有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张广平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所说在张广平投保时,向他提供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应按保险条款比例赔付。因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上述两份附加条款提供给张广平或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单显示的保险金额,在3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2013年5月28日,许昌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广平保险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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