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了两个保险公司 出险后理赔有麻烦

沃保整理
2013-05-29 14: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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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车主为自己的货车分别在两家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然而,当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后,却遭遇到理赔难题。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案件,本着公平的原则,两家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2011年11月11日16时许,周口市西华县的赵某驾驶车牌为豫PC××××的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长葛市长社路与魏武路交叉口处,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

  【编者按】车主为自己的货车分别在两家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然而,当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后,却遭遇到理赔难题。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案件,本着公平的原则,两家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11日16时许,周口市西华县的赵某驾驶车牌为豫PC××××的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长葛市长社路与魏武路交叉口处,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长葛市老城镇某村村民左某相撞,造成左某受伤、车辆损毁。经长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不负责任。

  车祸发生后,左某被送到长葛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在住院的51天内,左某共花掉医疗费3万余元。同年11月25日,经司法鉴定,左某被定为六级伤残。

  然而,在对左某进行赔偿时,肇事车辆车主却与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原来,赵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崔某。2011年年初,崔某为该车在某保险周口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时间为2011年1月29日零时至2012年1月28日24时。同年7月2日,崔某又在某联合保险商丘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商业保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保险时间为2011年7月3日零时至2012年7月2日24时。

  车祸发生后,崔某到两家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然而,对于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两家公司产生了争执。此时,迟迟拿不到赔偿款的左某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某联合保险商丘分公司对赔付提出质疑,并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照双方过错大小分配责任。

  长葛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赵某的过错造成,依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赵某的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左某的合理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因赵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和某联合保险商丘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据此,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左某因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假肢费等赔偿合计l57430.96元,由某保险公司周口分公司和某联合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共同承担,二者各承担50%,即78715.48元。

  某联合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负责办理此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彭志勇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有人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存在相同之处,如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上述两项险种,则属于重复保险行为,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彭志勇说,交强险和商业险属两个不同的险种,其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并不完全相同,故同时投保两险种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是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过保险价值,如低于保险价值,则无重复保险可言。同时,由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决定了其不能承担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风险,被保险人对超过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进行单独投保并不属于重复保险。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车主虽然可以在不同的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最好还是选择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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