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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一民营医院工作了10多年,单位却没给自己缴养老保险,何先生只好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辞职后,他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应获得赔偿。可医院不服,告上法院。
1999年,何先生就到万州区某民营医院工作,从事医生职务。直到2011年1月前,他与医院之间没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也没给他缴纳养老保险。从2004年1月起,何先生以个人名义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保险费。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他共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83万余元。
去年2月初,何先生辞职,但医院尚未支付他2012年1月至2月10日的工资6215元。事后,何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裁决由医院支付工资6215元、赔偿养老费用1.31万元。对此,医院不服,随后将何先生起诉到万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不应支付何先生这笔工资及保险费。
庭审中,医院辩称,双方约定,单位将保险费用发给何先生,由何先生自己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每次发放工资时,他已领取每月350元的保险费。”
不过医院承认,确实没给何先生发2012年1月至2月10日的工资,但何先生向医院借款1.2万元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发放何先生2012年1月至2月10日的工资6215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何先生要求医院支付其工资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医院提出何先生向其借款1.2万元,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
关于保险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医院主张社保费用双方约定发放给何先生,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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