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亲人溺水身亡,保险金却被雇主全额领取。虽然该保险是雇主为员工所买,合同也约定雇主为受益人,但法庭却仍然认定雇主构成不当得利。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须向死者家属支付10万元保险金及利息。
法庭起诉:要求雇主返还保险金
原告阿琪、阿秀、阿星、阿杰(化名)分别是死者阿银的妻子、母亲、父亲、女儿。2009年10月26日,阿银(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处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包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等,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起~2010年10月25日止。2010年2月5日,阿银意外溺水身亡。
随后阿琪等人到该保险公司处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却被告知保险金已由阿银的雇主阿兴代为领取。阿琪等人遂多次向阿兴讨要保险金,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阿琪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兴返还保险金及逾期利息,并由阿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对此,阿兴却表示,他只同意返还5.5万元给原告,因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自己。他在庭审中也表示,投保时,阿银只在保险单上签了一个名字,其他名字均由他代签,手续也是由他办理的。
第三人该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阿银作为投保人和被保人,指定阿兴为受益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阿兴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向他支付保险金合法合规。
庭审:阿兴构成不当得利
负责此案的法官认为,阿兴取得阿银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根据是保险合同指定其为受益人,故认定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保险合同指定其为受益人”是否合法。
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阿银,保险合同注明的投保人亦为阿银。因此,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由阿银指定或者经其同意。尽管实际投保手续则由阿兴办理,但这不能体现阿银指定或者同意指定阿兴为受益人。
因此,法庭认为阿兴取得阿银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没有合法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而阿琪、阿秀、阿星、阿杰作为阿银的法定继承人,诉请阿兴返还构成不当得利的保险金及利息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阿兴立即向原告返还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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