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作为保险监管顶层设计的关键制度,我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历时一年的调研和验证后,终于形成了最终版的整体框架。
“偿二代”建设蓝图绘就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签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整体框架》,这份整体框架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
转型“风险导向”
“这份整体框架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江先学介绍,与银行业从巴塞尔协议II向巴塞尔协议III转变不同,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向偿二代转变,更多的是体系性、框架性的转变。不同于现行的“规模导向型”资本监管思路,偿二代将转变为“风险导向型”。
2012年4月,保监会正式启动了偿二代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到5年的时间建设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此次发布的整体框架即是偿二代建设过程中一项具有关键意义的重大阶段性成果。据江先学介绍,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三大特征;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
“这三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依恃,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赵宇龙告诉记者,并非所有的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都是可以定量分析,因此在整体框架的设计当中提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即风险综合评级。对于承保和利率等可以量化的风险,整体框架中通过定量资本要求予以防范,而公司的战略、操作、声誉等风险则无法量化,因此偿二代中提出要进行风险综合评级,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类监管,从而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确立“三支柱”架构
据了解,我国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在资产负债评估方法上,借鉴了美国的法定会计原则,在最低资本要求上直接采用了欧盟偿付能力I的标准。10年来,偿一代在推动我国保险公司树立资本约束理念、切实防范风险、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偿一代体系所存在的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等问题日益难以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偿二代建设是新一届保监会党委顺应国际国内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潮流与趋势、统揽行业发展全局、审时度势所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通过对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和升级,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江先学告诉记者,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确立了“三支柱”的监管体系。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第一支柱监管措施。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以及第二支柱监管措施。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谈及偿二代的后续工作,江先学说,保监会今年将启动偿二代全部10余个具体技术标准的研制项目,加紧开展定量测试等技术攻坚工作,确保偿二代建设能够如期高质量完成,提高保险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强调“中国特色”
“偿二代的整体框架在借鉴欧美等国成熟经验并坚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和保险监管能力相适应。”宇龙告诉记者,与美国以州为单位和欧盟以成员国为单位的分散保险监管体制不同,我国偿二代的第一大制度特征是“统一监管”,不考虑分散监管导致的复杂技术和制度安排,可以简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第二个制度特征是“新兴市场”,即整体框架充分考虑了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在人才储备、数据积累、资本来源等方面的特征,强调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要求。第三个制度特征是“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偿二代以在识别和守住行业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的同时,强调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资产负债评估以及资本要求标准应该公允、恰当,兼顾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提升了保险公司的个体价值和保险行业的竞争力。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为强调“中国特色”,偿二代的整体框架中增加了监管基础——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建立外部偿付能力监管与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之间的激励相容机制,并且在第一支柱中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和调控性资本要求,在技术原则中建立了体现新兴市场特征的资产负债评估原则。在第二支柱中建立了风险综合评级制度,并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二支柱。在第三支柱中不仅强调公开信息披露要求,同时注重对市场约束机制相关主体的培育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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