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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家住宁国的王先生买了辆新车,上路不到10天就出了车祸,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是无牌车,不能理赔。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理赔。
2012年7月9日,王先生到车行购买了一台北京现代轿车,并以该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在宣城市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7月18日,王先生开着新车沿港宁路由宁国市区往港口方向行驶,途经港宁路3KM+800M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撞上路外山体,造成车辆损坏及车上乘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先生支付了施救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47150元。新车受损,心里郁闷的王先生找上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到了保险公司后,方知王先生新车所使用的临时牌照,是由车行为其办理的,是假的。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车辆没相关机关颁发的合法行驶证、号牌,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一怒之下,王先生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购置新车时,以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亦向王先生出具保单,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给王先生时,就应对王先生在未办理牌照及行驶证期间内的驾车行为承担保险风险;且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证实其就免责条款对王先生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8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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