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自修下课摔至十级伤残 保险发现造假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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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13: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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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广州某技校一名学生,在晚自习课后返回宿舍途中,不慎跌倒致十级伤残,校方与保险公司交涉时,因做假资料导致理赔失败。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因学校未尽安全教育责任,应向学生摔伤担责七成,赔偿6.5万余元。保险公司发现造假拒赔小亮(化名)是广州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2011年9月18日晚9时许,他上完自习课返回宿舍时,在教学楼外的草坪石台阶时不慎跌倒。第二天,他感觉腰部疼痛告知老师并

  【编者按】广州某技校一名学生,在晚自习课后返回宿舍途中,不慎跌倒致十级伤残,校方与保险公司交涉时,因做假资料导致理赔失败。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因学校未尽安全教育责任,应向学生摔伤担责七成,赔偿6.5万余元。

  保险公司发现造假拒赔

  小亮(化名)是广州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2011年9月18日晚9时许,他上完自习课返回宿舍时,在教学楼外的草坪石台阶时不慎跌倒。第二天,他感觉腰部疼痛告知老师并请假,休息3天后继续上课。

  但数日后,小亮发现腰部疼痛越发明显,腿部出现发麻、无力等症状,最后,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骺环骨折,经一系列手术,才逐渐痊愈,前后花费五万多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亮开学初,向学校缴纳50元的人身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校方退还50元保费,同时着手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但该校老师寻思为小亮尽快获得赔偿,协助小亮填写材料时,未客观如实地描述该意外事故,将小亮描述为在体育课受伤,还要求小亮到医院出具不实病历。

  保险公司发现,小亮进医院诊断时间都在节假日期间,受伤不是发生在体育课,学校行为并无不当,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畴。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此,小亮和学校产生了纠纷,并于2012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事发处的石条阶梯高低不齐、路面凹凸不平及晚上路灯照明光线不够等,学校显然未能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小亮虽为未成年人但已是职校学生,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行走而摔伤,明显存在疏忽大意,也应承担责任。2012年11月2日,原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70%责任,赔6.5万余元。

  校方不服,上诉称小亮跌倒时只是小伤,后经过多家医院误诊、乱医才导致病情严重恶化、医疗费猛增。并指小亮是自己不小心摔跤的,且其没有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而没能得到理赔,应自行承担责任。

  二审在广州中院开庭,小亮坚持是学校编造上体育课受伤才导致无法获得理赔,要求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小亮系未成年人,学校对其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义务。事发地段灯光昏暗,杂草丛多,而学校却未在此设立警示牌或防护栏,在知悉小亮受伤后并未采取救护措施,也未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不够妥善,无法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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