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2岁的李先生是一名的哥,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方要求其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营运损失等在内各项费用4000余元。中原区法院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定营运损失、交通费等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让保险公司替李先生承担了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保“间接损失”
今年1月4日,李先生在郑州一家市场门口掉头倒车时与另外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
李先生表示愿意承担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但其他费用尤其是对方的营运损失,因其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李先生认为应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
但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条款明确规定其只赔偿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像营运损失等属于因事故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间接损失也赔
主审该案的李慧娟法官说,最高法院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按照此规定,本案中营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因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自己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仍应依法对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月6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承担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共计46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车损、营运损失、交通费,共计3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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