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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两年前,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推荐一款分红保险,徐女士决定为已成年的儿子买一份。但在签合同时,保险业务员说不用让徐女士的儿子知道,也没有让他签字,就由该徐女士代签了。
直到今年初,徐女士儿子知道母亲为他投了保,发现保险合同里面有以死亡作为保证金给付条件的条款,认为这是个无效合同。但保险公司却说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请问这个合同究竟有没有效?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这个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关于被保险人对保单知情及签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做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必须要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该合同无效。
徐女士为儿子投保时,儿子并不知情。在他知情后,如果他认可这个保险合同,那么这个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如果他不同意,那么这个合同就是个无效合同。如果保险业务员欺骗投保人签订投保合同,而合同内容又违背投保人的意志,则投保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欺骗的事实一年内可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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