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保险营销实践中,经常遇到爷爷奶奶为孙子女买保险时要做投保人的情况,老人们的美好心愿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吗?
对于什么是投保人、什么人可以做投保人等问题,我国《保险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人可以做投保人。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综上所述,对于孙子女,爷爷奶奶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因此,不能成为投保人。
对于为孙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时,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未满10周岁
1、投保人必须是父母。 2、父母双亡,爷爷是法定监护人,不能做投保人。
二、10周岁以上
1、监护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2、投保人为:父母、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等等 3、生父母双亡,养父母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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