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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太平人寿四川绵阳地区客户吴先生因意外不幸身故,虽然他本年度还未及时缴纳当年的续期保费,但好在保单处于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依然有效。经理赔调查后,吴先生的家属顺利拿到了理赔金11.5万元。
2008年9月和12月,吴先生在太平人寿绵阳中心支公司先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长期寿险和一份长期意外险,保额共计11.5万元。2010年2月,吴先生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从房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
吴先生的家属报案后,保险公司服务人员立刻进行了调查,工作人员发现,吴先生所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本年度未能按时缴费。所幸的是,该保单仍在宽限期内。
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如下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也就是说,吴先生的保险合同处于60天的宽限期内,效力并没有终止,在办理完一定手续、扣除应当缴纳的保费后,他的家属仍然可以获得赔付。最终,保险公司在常规的调查取证和内部流程后,向吴先生的家属全额赔付了保险理赔金11.5万元。家属则补缴了所欠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