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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驾驶员在装货时从货车上坠落受伤,凭投保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他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冷俊(化名)诉称,2011年12月12日,他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成都支公司投保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2012年4月22日,他在乐山市一玻璃厂装货,货装完后上车遮盖篷布时不慎坠落受伤,但保险公司拒绝对该事故进行理赔。
被告称,该事故系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没有依据。
冷俊则认为,这次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再者,就算这次事故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故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2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冷俊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冷俊在装货时从货车上坠落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意外事故,而本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冷俊在装货时的意外事故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至于冷俊提出的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语句清楚,定义明确,该条款不是被告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责任免除条款”。
因此,原告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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