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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7月3日,邱立建与中山新地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首期款82663元,另计划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支付余款19万元。但合同签订后,邱立建却未支付剩下的19万元,并因此被开发商新地公司告上了法庭。
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双方已签署调解书,双方合同解除。
庭审时新地公司认为原告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邱立建协助该公司至交易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并有邱立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邱立建则反诉称,该公司销售人员承诺通过社保局内部人士为他办理社保证明,以申请按揭贷款,行为本身存在欺瞒。
一审法院判定:新地公司与邱立建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有双方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款收款收据等为证。
该案一审后,邱立建上诉,日前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最终,新地公司向邱立建返还购房款73663元;同时双方约定纠纷就此了结,今后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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