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事故无法获保险赔偿 法院判合同无效

沃保整理
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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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周先生花几千元给爱车买保险,后发生车祸,他并无事故责任。周先生原以为可以得到赔偿,不料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是按照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无责则无须赔偿”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却拒赔来自浙江的周先生有一部小客车。2011年12月6日,周先生让他人在东莞驾驶该小客车的时候,被人驾驶的一辆套牌轿车碰撞,造成小客车损坏。

  【编者按】周先生花几千元给爱车保险,后发生车祸,他并无事故责任。周先生原以为可以得到赔偿,不料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是按照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无责则无须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却拒赔

  来自浙江的周先生有一部小客车。2011年12月6日,周先生让他人在东莞驾驶该小客车的时候,被人驾驶的一辆套牌轿车碰撞,造成小客车损坏。事发后,对方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逃逸者负全责。

  事发前,小客车已向保险公司买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是1035000元,被保险人是周先生。

  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拒绝。2012年3月,周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6万多元、车辆评估费6600元、停车费220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费200元等合计17万多元。

  保险公司称,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按被保险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保险条款其他约定,在无法找到第三方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3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周先生单方委托对车损进行鉴定,未告知保险公司,剥夺了保险公司对鉴定的参与权与知情权,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不予确认。

  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判赔9万多元

  法院认为,投保人之所以购买保险,是为了换取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为其支付赔偿金。而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车辆无责保险公司则不赔偿的约定,明显偏离了保险法的规定,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此外,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依法可选择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官表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周先生承担保险责任后,仍可就其已承担的保险责任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权。这符合财产保险转嫁风险的制度设计初衷。而周先生自行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对小客车定损,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周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依法酌定小客车的车辆损失为13万元、评估费6600元,停车费220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费200元也均为合理的施救费用,法院予以认定,损失合计139820元。

  鉴于本案中无名氏肇事后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至今还未抓获,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内有3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上述理由及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139820元×(1-30%绝对免赔率)=97874元给周先生。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保险公司上述“霸王条款”在车辆保险行业中具有相当普遍性。法官表示,本判例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保险公司在考虑赚钱的同时,也应兼顾其基本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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