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出现问题 或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沃保整理
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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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消费者买的商品出了问题,卖家先承担赔付责任,再向负责方追溯,如果责任方赔不起,还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近日,从广东省质监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省质监今年探索建立强制性保险制度,在高风险大型食品企业试点,建立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制约机制。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调卖家“先行赔付”强制性保险制度是商家“首负责任

  【编者按】消费者买的商品出了问题,卖家先承担赔付责任,再向负责方追溯,如果责任方赔不起,还可以通过保险理赔。

  近日,从广东省质监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省质监今年探索建立强制性保险制度,在高风险大型食品企业试点,建立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制约机制。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强调卖家“先行赔付”

  强制性保险制度是商家“首负责任”的延伸。去年11月实施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下称《条例》)强调了卖家“先行赔付”责任,即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指出,企业首先要落实主体责任,而主体责任核心要体现在首负责任,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制造企业,只要对下家或者消费者构成利害关系的,发生问题首先赔付,如果他们没有责任,可以往上追溯。第二是加大赔付力度,使消费者的不仅能得到货值赔偿,而且还得到惩罚性赔偿。

  “通过赔付机制,制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敢生产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如果赔得倾家荡产的话,谁敢卖假冒伪劣产品?”任小铁指出,《条例》明确了首付责任,但有关赔付问题,由于是民事责任问题所以不便在查假《条例》上写。

  任小铁说,目前国家有规定的赔偿,但还不够,“从行政处罚上来讲,罚(货值)十倍已经很重,但对消费者来说还是太少,因为商品的货值太小。”他认为,加大赔付的不仅仅是商品货值,还包括对人体伤害的赔付,对生活、工作带来影响的赔付,甚至包括精神上的赔付。如果这些赔付都能实现的话,商家和企业就不敢销售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如果企业或商家赔不起怎么办,这就要采取社会救济。”任小铁说,通过企业买保险,那么即使企业被罚破产了,消费者也可以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会加大对企业的监管。

  探索多元化救济机制

  据悉,目前广东省质监局食品处正在与保险公司探讨食品企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那么哪些企业会首先试点?任小铁说,量大面广、会带来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人身健康安全的高风险大型食品企业,比如婴幼儿制品行业等,都需要建立强制性保险制度。

  除了建立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制约机制外,省质监还会探索建立产品质量伤害鉴定多元化救济机制,组织地方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发起设立广东省产品质量伤害鉴定救助基金,为质量鉴定过程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救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利益。

  已有“食品安全责任险”

  省质监局人士强调强制性保险制度还在探索阶段。不过据了解到,已经有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人保财险人士介绍,曾陆续推出过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从业者经营责任保险等产品。而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又专门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据悉,投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餐饮业、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销售企业的划分,按照其年销售额、食品类型(如大米、食用油和调味品等),以及是否中国驰名商标、绿色食品等,为企业订制不同的保险保障方案。

  以一个年销售额为1个亿的大米企业投保该险种为例,年缴纳10万元左右保费,可获得1000万元左右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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